在城市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的行为

发布时间:2013-08-22 09:16:34


    根据《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城市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建设与水工程无关的建筑物;倾倒、堆放垃圾渣土和其他废弃物;擅自堆放物料;开办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摊点;擅自爆破、打井、挖沙、取土;毁损水利工程、水工水文观测设施及通讯、照明、滨河道路等附属设备、设施;非管理人员开启、关闭水利设备;行驶履带车辆、超重车辆;毒鱼、炸鱼、电鱼、设置拦河渔具及在非指定的水域捕捞、垂钓;围堤、修建阻水渠道、阻水道路;擅自筑坝;在河道内种植高秆作物、林木;擅自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责任编辑:米巍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