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实施健康检查:
1、化妆品生产企业负责但单位人员体检的组织工作。每年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下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应体检的人员名单,并组织应体检人员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体检。
2、健康体检按统一要求、统一标准实施检查。体检机构应认真填写体检表,于体检结束后15日内报出体检结果。
3、卫生行政部门应认真审查受检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要求者发给“健康证”;不符合要求者,通知受检单位将其调离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岗位。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体检结果次日起15日内发出“健康证”或调离通知。
4、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的管理,按国家《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者,必须在治疗后经原体体检单位检查证明痊愈,方可恢复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