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药品生产许可证;
2、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批准文件;
3、有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设施、储存条件和相应的安全管理设施;
4、有通过网络实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信息的能力;
5、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6、有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生产要求相适应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规模;
7、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应当熟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以及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
8、没有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或者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9、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数量和布局的要求。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还应具备哪些条件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除需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
1、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存条件;
2、有通过网络实施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营信息的能力;
3、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4、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定点批发企业布局。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定点批发企业,还应当具有保证供应责任区域内医疗机构所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能力,并具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经营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