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解决财产权益纠纷的民间性裁判制度,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使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必公布于世,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机影响较少,且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但现实中往往因仲裁协议的订立出现问题,使得仲裁协议无效。订立仲裁协议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一、仲裁不适用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也不适用仲裁。
二、仲裁协议必须用书面形式订立,仲裁协议有严格的要式性。用口头形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三、仲裁协议的内容应该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确的仲裁事项。如果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仲裁协议无效;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的选定应具体明确,且不受当事人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签订地、财产所在地等的限制;如果选定了两个仲裁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要这一约定是明确的,当事人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申请仲裁,也可以进行仲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