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玻璃的概念
根据《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规定,安全玻璃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二、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机构
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三、建筑安全玻璃的强制规定
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以上资料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存档,资料不全的产品不得使用。
四、必须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
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1、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2、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3、幕墙(全玻幕除外)。
4、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5、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6、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7、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
8、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9、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10、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11、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