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是针对案件的审判人员、相关工作人员可能出现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况而设定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这一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的司法解释《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中,又进一步作了更加详细与扩充的规定。规定为,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也就是说,具有以上规定中的法定情形的,首先审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自己应当回避;如果其没有自行回避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可以要求其回避,并且无需提供相关证据,只需经法院审查核实。
另外,2000年的司法解释还就一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具体情形作了补充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这些情形是: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与的好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