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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机关对公司的年检程序

发布时间:2013-07-29 09:19:14


    为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制定了《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该办法已于2006年3月1日生效。根据该办法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

    一、公司申报年检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公司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公司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公司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企业登记机关对公司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1、公司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公司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2、公司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3、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4、公司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股东、发起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以及有无抽逃出资行为。

    5、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6、股东、发起人转让股权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7、营业期限是否到期。

    8、公司修改章程、变更董事、监事、经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9、设立分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有分公司被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10、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11、一个自然人是否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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