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制定了《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该办法已于2006年3月1日生效。根据该办法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
一、公司申报年检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公司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公司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公司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企业登记机关对公司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1、公司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公司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2、公司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3、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4、公司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股东、发起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以及有无抽逃出资行为。
5、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6、股东、发起人转让股权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7、营业期限是否到期。
8、公司修改章程、变更董事、监事、经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9、设立分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有分公司被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10、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11、一个自然人是否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