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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行使除名退伙权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3-07-29 09:17:04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事务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决议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有异议的,要以在接到书面通知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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