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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任职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3-07-29 09:10:40


    2006年3月8日,司法部审议通过了《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通过该办法来加强对公证员的任职管理和执业监督,规范公证员的执业行为。根据该办法规定,担任公务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如果符合以上前3项条件,而不符合后两项条件的人员,能够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并经考核合格的,也可以担任公证员: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公务员、律师。

    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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