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的人员

发布时间:2013-07-27 07:30:36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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