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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之债可设定担保

发布时间:2013-07-27 07:22:44


    我国担保法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除了上述4种经济活动外,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还可以用于保障其他活动产生的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因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认定为有效。民法通则对债的定义是:债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由合同行为、侵权行为、不当得到和无因管理而产生。因此,对于因侵权行为而形成的侵权之债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可设定担保。

    然而,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的,提供担保的对象是当事人因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对侵权行为不能先行设定担保,即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不能先行设定担保方式加以保障,只有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对已经产生的债权才可以用担保方式来保障偿还。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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