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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有的行为

发布时间:2013-07-27 07:22:17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提高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不开具收费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收费票据。有上述行为之一的,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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