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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妇女人身权的保障措施

发布时间:2013-07-27 07:20: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对妇女的人身权保障措施有:

    一、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二、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三、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四、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五、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六、禁止卖淫、嫖娼。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活动。

    七、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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