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高新区隆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唐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3-07-27 07:11:26
唐克:本院在执行大庆市高新区隆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庆高新执字第103号执行通知书。限你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庆高新商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逾期不履行,予以强制执行,并由你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米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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