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正隆典当有限公司与大庆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3-07-27 07:07:10
大庆市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黑龙江正隆典当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高新执字第72号执行通知书。限你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高新民初字第553号民事调解书。逾期不履行,予以强制执行,并由你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米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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