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与安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3-07-27 07:04:25
安喜军:本院在执行李云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高新执字第597号执行通知书。限你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庆高新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逾期不履行,予以强制执行,并由你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米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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