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义务是附随义务的一种,是指债务人在履行给付义务的同时,应及时告知有关债权人利益的重要事项。告知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种具体体现,根本目的在于让消费者一方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产品的有效价值,或延长其使用寿命,或增强其使用效率。同时,提醒消费者按照产品本身客观规律来应用产品或享受服务,不至于因不知产品使用用途、使用方法、使用年限等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
告知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使用方法告知义务。
如机器设备出卖人在交付机器时,应告知对方机器的装配、使用及维修保养方法。
二、瑕疵告知义务。
出卖或赠与瑕疵物品时,应将标的物的瑕疵特别是隐藏的瑕疵告知买受人或受增人。
三、业务上告知义务。
如火车站售票员对购买车票者,应告知车次、开车及到站时间,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行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注意的事项。
四、给付不能告知义务。
因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而致给付不能时,应当及时将给付不能的原因、事实告知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