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录播 民意沟通

 

北京市产权交易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3-07-26 09:12:28


    根据《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的规定,产权交易指企业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益的有偿转让行为。

    一、产权交易原则

    从事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产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产权交易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经济性质的限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产权交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市所属企业国有产权的交易,应当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城镇集体企业产权以及其他产权的交易,可以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产权交易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等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责的法人。

    二、产权交易行为规范

    1、转让企业产权,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批准程序办理。

    城镇集体企业,应当经出资人同意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已经实行承包、租赁、托管等形式经营的企业,其产权交易,应当在承包、租赁或者托管合同期满后进行。确需提前转让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先行办理承包、租赁或者托管合同的终止手续,并处理未了事项后,再进行产权交易。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转让方、受让方或者第三方可以申请中止交易:第三方与转让方对转让的产权有争议且尚未解决的;依法应当中止产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中止交易的申请,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

    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交易: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在转让合同生效前提出终止交易的;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4、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之外进行本市所属企业国有产权的交易;操纵产权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产权交易秩序;产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作为转让方、受让方或者第三方参与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产权交易方式和程序

    1、产权交易可以采取拍卖、招标、协议转让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从事产权交易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委托具有会员资格的经纪机构代理进行产权交易。委托经纪机构代理进行产权交易的,委托方应当与受托的经纪机构签订产权交易委托代理合同。

    2、转让方申请产权交易,应当向受委托的经纪机构或者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企业产权转让的申请书;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企业产权权属的证明文件;出资人准予转让企业产权的证明;转让标的情况的说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3、受让方申请产权交易,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购买企业产权的申请书;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受让方的资信证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4、产权交易价格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确定,也可以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议确定。集体企业产权的转让价格,以具有合格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参考依据:转让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经集体企业产权所有者同意。

    5、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转让意向后,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产权交易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转让标的;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有关债权、债务的处理事项;产权交割事项;有关职工安置的事项;违约责任;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签约日期;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产权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应依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变更的,市和区、县各有关部门依据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并依照相关规定,为交易双方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