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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已设定抵押房屋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3-07-26 09:11:3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的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应当计收租金。租金标准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参照当地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当地无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可以参照的,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确定。已经产生的租金,可以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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