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博物馆管理工作,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文化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制定了《博物馆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博物馆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申请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固定的馆址,设置专用的展厅(室)、库房和文物保护技术场所,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展览环境适宜对公众开放;
2、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保障博物馆运行的经费;
3、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一定数量和成系统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
4、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5、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设立的审核工作。申请设立博物馆,应当由馆址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博物馆设立申请书;
2、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3、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报告;
4、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
5、陈列展览大纲;
6、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7、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同时提交博物馆章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