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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经营者经营中的禁止性规定

发布时间:2013-07-26 09:07:12


    为了规范酒类市场的经营,根据商务部制定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酒类经营者在经营中要遵守如下禁止性规定:

    一、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二、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三、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四、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酒类经营者在经营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的遵守以上禁止性规定,维护酒类市场的正常秩序。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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