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变更事项
发布时间:2013-07-26 09:06: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24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调整业务范围;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修改章程;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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