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提供原始证据要承担败诉风险
发布时间:2013-07-26 08:49: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诉讼中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有原物。在特殊情况下,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议的复印件或者复制品亦可以提供。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承担败诉的风险。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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