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13-07-26 08:45:4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可抗力;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致害人免除责任的唯一条件是存在免责事由,并且存在免责事由的事实由致害人负举证责任。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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