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奖销售总是商家吸引顾客的有效措施,到了年底,各大商场都设置了不同等级的丰厚奖金,打出“满200元,可以抽奖”之类的招牌。中奖本来是件喜事,但是很多结伴而行的购物者却因此闹出纠纷,原因在于借别人“手气”摸出的大奖归谁所有,双方各执一词。出资者主张奖券为自己所有,帮其认购者,或主张共同认购平均分配奖金,或主张自己的“手气”好应当分享奖金。
对于这种纠纷,首先应当确定是共同认购还是委托认购。主张共同认购并能证明者,依照共同认购的原则处理;不能证明共同认购者,应当认定为委托认购,并按照委托认购的原则进行处理。
共同认购
如果双方约定,先由一方出资,抽奖后另一方再返还部分出资,相当于一方借资与他方共同认购奖券,应当认定为共同认购。
一、共同认购一张奖券,或者共同认购多张奖券但没有分配奖券。这种情况下,奖券整体归当事人共同所有,奖金归双方共同所有,并依照双方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没有约定的,平均分配。当事人应当各自证明其主张的奖金分配比例的证据,以证据充分的一方的主张确定金额分配的标准。如果双方都不能证明约定的金额分配方案,则平均分配。
二、共同认购多张奖券,各自分得部分奖券后,对中奖的奖券所有权发生争议。奖券已经分配给个人持有的,持有人为权利主体,享有中奖奖金的所有权;奖券尚未分配给个人的,推定为共同所有,奖金平均分配,另有约定并能证明约定内容的,按照约定分配。
委托认购
委托他人为自己认购奖券,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为代理关系,代理的结果归属于委托人即被代理人。
一、对奖金金额的分配没有事先约定,双方就奖金的处理达成调解协议的,依协议处理;调解不成,确定奖金归出资者所有,依据代理的原则,出资者可以给予代理人适当的报酬。
二、如果双方对中奖金额的分配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配奖金,理由如下:奖券合同是认购者和发行人之间的买卖或者抽取奖券的合同,委托合同是一方出资、另一方代理出资方认购奖券的合同。这两个合同的履行使得中奖成为可能,但均不涉及奖金的分配,因此金额分配的约定是双方达成的一个新的协议,这种约定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很显然,当事人做出这个约定的前提是奖券中奖,而只有奖券中奖,才可能获取奖金,也才涉及到金额的分配。按照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的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设定的条件必须是将来不确定发生的事实,是否中奖在开奖前是不确定的,因此可以作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赠与部分奖金的条件。一旦条件成就,那么出资人就要按照约定履行给付奖金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