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
一、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不具有《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养路费缴付凭证;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车辆保险单等证明、凭证的车辆。
八、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