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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发布时间:2013-07-26 08:42: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异议。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还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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