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录播 民意沟通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及事务管理

发布时间:2013-07-26 08:38:31


    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或者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设立独资企业需具备五个要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独资企业,如国家公务员。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一并进行转让和继承。独资企业以投资人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以家庭财产出资设立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实践中主要依据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时在登记机关的投资登记,来确定是以个人财产还是家庭财产来承担责任。

    独资企业的管理模式有三种:直接管理、委托管理和聘用管理。采用后两种模式的,投资人应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授权范围。注意: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与被聘用人应当履行诚实、勤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管理企业事务。

    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挪用企业财产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擅自将企业财产以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竞争的业务;未经投资人同意与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泄露本企业商业秘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