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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房屋产权案件的当事人应提供哪些证据

发布时间:2013-05-07 08:55:08


    一、提供房屋产权证书、建房许可证、继承或赠与公正书,买卖或典方契证等能够证明争诉房屋属于自己所有的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应表明产权人、房屋坐落的地点、间数、坐向、面积、房屋性质等问题。

    二、提供房屋是个人所有还是共有的证据材料。如果是共有,应进一步提供该房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及各自的份额是多少的证据材料。

    三、提供交纳房地产税的情况。例如,纳税人的姓名、金额、纳税时间等证据材料。提供自己履行房屋产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情况的证据材料。例如,何时翻建、扩建过该房等。

    四、说明争讼房屋在房屋改造中及其他政治运动中有无被没收、改造挤占压缩的有关事实。

    五、提供争讼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管理情况的证据材料。例如是长期占有还是短期占有,是居住还是营业,现在是否空闲等证据材料。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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