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侵害城市道路的行为是被禁止的

发布时间:2013-05-07 08:54:42


    《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道路安全的义务并享有通行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道路规划用途。除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闭城市道路或者限制车辆、行人通行。

    禁止下列行为:擅自拆改、移动城市道路设施或者设置障碍物;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搭建构筑物;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利用城市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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