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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发布时间:2013-05-07 08:53:32


    预约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签订合同的合同,双方在预约合同中约定的要签订的合同为本合同。如甲致电乙发出要约,“冬枣每千克20元,购进3万千克,可在一周内答复。如无异议,一周后正式签订合同。”若乙在一周内作出有效承诺,则预约合同成立,甲必须在一周后履行签订合同的义务,一周后正式签订的合同是本合同。

    预约合同与签订合同的意向声明不同。预约合同已经确定的表达了当事人愿意签约的意思表示,具有合同的效力,预约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就负有按照预约合同确定的方式、时间等签订本合同的义务,否则就构成违约,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而意向声明可能包含了当事人将来签订合同的主要内容,但是当事人是否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不明确,只是在交流磋商表达意向,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上述案例中,甲在函电中表示“若无异议,可在一周后考虑订立合同,”这也仅仅构成意思不确定的意向声明,即便乙在一周内表示愿意签订合同,也仅仅是向甲发出要约,除非甲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承诺,预约合同不能成立。

    预约合同与附条件的合同不同。预约合同是一个独立的合同,业已成立生效。而附条件的合同虽已成立,但是只有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预约合同的本质内容是签订本合同,但预约合同独立于本合同,当事人违反预约合同约定时,对方只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违约当事人签订本合同,而不能要求其履行本合同中确定的义务。从文中开头所举案例分析,如果乙在一周内作出承诺,则预约合同成立,那么甲乙就负有在一周后正式签订本合同的义务,如果一方反悔不愿意签订本合同,则属于违反预约合同义务的行为,对方只能请求签订本合同、支付违约金,而不能直接要求对方给付标的物或者价款。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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