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13-05-07 08:52:4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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