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的人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5年。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基层人民法院无须再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人民陪审员被免除职务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书面通知被免职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
基层人民法院应将免职名单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并逐级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