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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在商品房买卖中的适用

发布时间:2013-05-07 08:47:15


    惩罚性赔偿也称为示范性赔偿、惩戒性赔偿、报复性赔偿,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其功能不仅表现为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而且主要在于惩罚和制裁严重过错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商品房买卖中,下列情形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出卖人除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应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出卖人除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应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出卖人除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应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六、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出卖人除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应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导致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目的不能实现,被拆迁人无法取得房屋,请求解除合同的,拆迁人除承担返还被拆迁人原房屋价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应承担原房屋价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八、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屋价款,出卖人负有双倍返还的责任,合同有约定的除外。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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