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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对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3-05-07 08:45:02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3/4(含3/4)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1/2(含1/2)至3/4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1/4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兑付额不足1分的,不予兑换;5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2分。

    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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