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录播 民意沟通

 

工伤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发布时间:2013-05-07 08:40:53


    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北京市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了调整。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的《关于北京市2005年调整企业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规定,调整的范围为2004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一至四级退休工伤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150元,二级伤残140元,三级伤残130元,四级伤残120元。增加后的伤残津贴低于730元的,调整到730元;增加后伤残津贴不得超过1500元。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已达到1500元的,不作调整。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60元,增加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低于570元的,调整到570元;其他供养亲属低于520元的,调整到520元。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864元的,调整到86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691元的,调整到691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520元的,调整到520元。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适用上述规定,此次调整自今年7月1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