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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小区内停车享有的权利

发布时间:2013-05-07 08:40:30


    《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规定,凡利用业主共用场地施划的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建设单位拥有车场、车库所有权的,应优先出售或出租给业主;建设单位、停车管理单位在未满足本居住小区内业主停车需求前,不得将车位出售、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小区车位难以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措施提高现有车位利用率。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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