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贷关系中介绍人应承什么责任

发布时间:2013-05-06 08:57:5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则不论是通过口头或文字表示,都应当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