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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发布时间:2013-05-06 08:54:04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出院证明等证据可以用于证明医疗关系存在。患者一方提供不出上述证据,但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医疗行为存在的,可以认定存在医疗关系。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应提交由其保存的所有涉案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制作的客观性病历资料与主观性病历资料均为证据材料。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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