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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发布时间:2013-05-06 08:50:3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如下:

    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赔偿义务机关为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发回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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