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录播 民意沟通

 

关于进行二手车交易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3-05-06 08:49:55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共同颁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

    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双方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委托人向二手车经纪机构提供合法身份证明;二手车经纪机构依据委托人要求选择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购买时,双方签订合同;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 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养路费缴付凭证;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车辆保险单。

    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等。

    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