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录播 民意沟通

 

对案外人只付部分价款但却实际占有的财产可以执行吗

发布时间:2013-05-06 08:46:31


    单纯从所有权的角度讲,此时该财产仍为被执行人所有,仍属于责任财产的范围,人民法院自然可以执行,但是这不可避免地会影响第三人的利益,因为此时第三人已经支付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其目的在于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由于法院的强制执行,其目的将难以实现,而且其已经支付的价款能否返还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法院考虑可以给第三人一个选择权,他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将尚未支付的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从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人民法院解除对该财产的查封、扣押。如果他不做此选择将不能阻止人民法院的执行。第三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有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另诉解决。

    如果第三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其交付剩余价款的期限和方式综合考虑执行案件的需要和保护第三人利益之间的平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这个“合理期限”要因案而定。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