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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发布时间:2013-05-06 08:43: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7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1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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