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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通行速度限制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3-05-06 08:41:02


    《北京市实施办法》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70公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公路最高时速为80公里。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正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30公里。

    附载作业人员的货运汽车、全挂拖斗车、运载危险化学品的货运汽车、二轮摩托车、测三轮摩托车、和铰接式客车、电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50公里,在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公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60公里。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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