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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的社会公众的义务

发布时间:2013-05-06 08:35:59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二、扰乱铁路运输调度机构、运输指挥部门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三、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及路基、护坡、排水沟和防护林木、护坡草坪。

    四、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五、击打列车。

    六、擅自移动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

    七、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和安全标志。

    八、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九、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上、隧道内通行。

    十、翻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和标桩。

    十一、开启、关闭列车中货车阀、盖及破坏施封状态。

    十二、开启列车中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盖、阀及施封状态。

    十三、松动、解开、移动列车中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和加固装置。

    十四、钻车、扒车、跳车。

    十五、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十六、非法出售或者收购铁路器材。

    十七、其他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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