赦免是国家免除犯罪分子的罪责或者刑罚的一项法律制度。赦免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赦免包括大赦、特赦、恩赦、免除刑之执行、减刑、曲赦、别赦和复权等内容;狭义仅指大赦和特赦。
我国特赦具有以下特点:
一、特赦的对象是某一类或几类犯罪分子,而不是个别犯罪分子。
二、赦免的内容只涉及刑,不涉及罪。
三、只适用于经过一定时期的关押或服刑改造的犯罪分子,而不适用尚未关押或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
四、只适用于确实改恶从善的犯罪分子,而不适用于不思悔改的犯罪分子。
五、特赦的程序,通常是先由中共中央或国务院对某类罪犯中的某些人提出特赦建议,然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所提建议作出特赦决定,接着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特赦决定发布特赦令,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特赦决定和特赦令,对被特赦的犯罪分子发特赦通知书。具体关押罪犯的监狱根据特赦通知书的内容,或者将罪犯释放,或者按减刑后的刑罚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