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与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了两种与驰名商标有关的违法行为:侵犯他人驰名商标专用权;假冒驰名商标。
侵犯他人驰名商标专用权指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所有人权益受到损害的。
此种行为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比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采取前4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对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假冒驰名商标指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伪称商标为驰名商标欺骗公众的。
此种行为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