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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发布时间:2013-04-27 08:38: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此外,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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