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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发布时间:2013-04-27 08:37:57


    根据《北京市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责任编辑:米巍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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