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普通高中人民助学金制度》的规定,实施普通高中人民助学金制度应依据学生实际学习费用、家庭经济状况、家庭享受社会救济情况、所居住地区生活水平确定人民助学金标准并划分等级。
一、享受人民助学金的范围
享受人民助学金的范围是指国家举办的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等享受社会优抚待遇家庭的学生。
二、享受人民助学金的条件
享受人民助学金的条件是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乡低保家庭,并适当放宽至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略好于上述情况的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等享受社会优抚待遇家庭的学生。其放宽范围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经济发展情况和居住地区生活水平确定具体条件。
三、人民助学金标准
人民助学金标准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甲等人民助学金标准:国家举办的普通高中学生每人每月100元。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享受甲等人民助学金,并免交学费。享受甲等人民助学金的寄宿学生免收住宿费。
乙等人民助学金标准:国家举办的普通高中学生每人每月60元。家庭经济情况略高于享受甲等人民助学金范围的学生,享受乙等人民助学金。享受乙等人民助学金的学生,区县可视情况减或免部分学费、寄宿学生的住宿费。
人民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计发。无经济来源的革命烈士子女、孤儿,寒暑假照发。人民助学金发放到学生个人。
四、人民助学金申报、审批程序及相关手续
人民助学金由符合享受人民助学金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领取《人民助学金申请表》,学生家长应如实填写。申请享受甲等助学金的学生应提交由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明以备学校复核;申请享受乙等助学金的学生的申请表由家庭所在街道、乡镇签署审核意见后交回学校,予以公示。学校按照区县制定的发放办法,审批后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并按月向学生发放。